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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企業注冊商標代理哪家強?
作者:焦作標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05-30 08:50:47
商標轉讓是焦作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依法將商標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商標轉讓的一般形式有:合同轉讓、繼承轉讓、行政命令轉讓。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轉讓注冊商標;繼承轉讓是指依法注冊的個人和個體工商戶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注冊商標。商標的重要性:
一、商標是企業的標志,也可以說是企業文化的表現。代表企業形象。商標保護可以保護企業的聲譽和形象。
二、商標是專有使用權。受知識產權法保護。注冊商標和購買商標要花一定的錢。保護自己的商標不被他人使用實際上是保護自己的財產。
三、隨著每一個品牌的建立,商標同時也成為一種增值商品。當它成為一家大公司時,商標也會升值。這是商標的預期價值。
四、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同時轉讓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申請轉讓注冊商標,不得造成識別錯誤、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響。
五、、轉讓申請書提交后,商標局應當向受讓人發出符合受理條件的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商標局應將受理通知書復印件寄給登記人(除外國注冊人和澳門香港外)。以及中國臺灣地區)根據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不符合驗收條件的,不予驗收,并向受讓人發出拒收通知。
六、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受讓人(直接辦理的,按照申請表填寫的地址郵寄給受讓人;代理辦理的,送代理機構),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改正的,商標局有權視為放棄或者不批準。
七、轉讓申請經批準后,直接辦理的,由商標局按照申請表填寫的地址郵寄轉讓證書給受讓人,代理的,發給代理機構。注冊商標的轉讓,應當公告。證書上的簽字日為公告日,受讓人自公告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八、轉讓申請被視為放棄或者不予批準的,由商標局發出視為放棄或者不予批準通知書。
九、申請轉讓的受讓人由一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者證明只發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當申請補發。
十、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應當將全部文件送交商標代理機構。
十一、申請類別按《商標注冊證》批準的國際分類填寫。
十二、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在法定程序中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對方的行為。
十三、商標變更是指商標注冊人經核準注冊后,變更其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商標轉讓是指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而未轉讓已變更的商標專用權。
一、影響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因素:
1、在初審階段尚未注冊的商標。
2、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及六個月寬展期內未提出續展申請,或商標局已注銷的商標。
3、他人已向商標局提出該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4、擅自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
5、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商標局不予核準轉讓申請的決定是基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關于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不予核準的規定作出的。注冊商標轉讓是商標權人行使其處分權的一種方式。但是,注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能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消費者可能將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商品聯系起來。在注冊商標轉讓時,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認。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誤認,法律規定: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若您對商標轉讓、焦作商標注冊的相關信息不是非常了解,可以選擇正規的代理公司,知識產權商標網以誠信立業,為客戶提供最專業的商標代理服務。
很多人認為焦作商標注冊程序就是:商標查詢——準備申請材料——提交商標注冊申請——下發受理通知書——進行實質審查——初審公告——注冊公告——核發商標注冊證書。當然這只是主流程,還有很多分支流程。比如不受理或注冊駁回之類的。今天商標注冊公司就帶大家了解商標注冊的要注意的細節雖然商標法第四條規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可以申請商標的。但是在我國純自然人是不能申請商標的,必須得有營業執照,個體戶營業執照也行。法律規定從事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是可以申請的,具體的是由商標局出具的文件進行了限定。一般來說申請商標的主體只能是公司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申請人自己到商標局提交(位于北京);一種是由商標代理公司操作。商標代理公司操作可以免費查詢商標、指導商標注冊類別、判斷商標注冊成功率、協助準備材料、提起申請、與商標局實時對接注冊信息;而這些專業服務是商標局自己提交沒有的。大家建議選擇的是商標公司代理,簡單方便又專業。
組合商標需要分開注冊嗎提醒,網上有些免費注冊或者免代理費注冊的,往往都是些詐騙陷井。套路模式是先不查詢就給你注冊,注冊成功率越低越好。過了一年多注冊被駁回,然后再收你高于市場價幾倍的駁回復審費,套的你牢牢的。既浪費了你的錢,又浪費了你的時間。商標注冊的要注意的細節?以上就是商標注冊對此的介紹,商標不僅僅是走個流程就可以的,在提交商標后還要面臨可能會出現的各種問題,這都是需要專業的商標代理公司來解決的。所以建議開始就選擇專業商標代理公司進行商標查詢提交注等一系列的操作。
《商標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焦作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商標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關于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決定的說明》(下簡稱《說明》)明確提出,對2014年5月1日前商標代理機構以自己名義在代理服務外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沒有作出受理決定的,我局根據修改后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已經根據修改前的商標法發出受理通知書的,我局在商標審查階段依據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駁回決定。
在審查時,我局依據商標代理機構備案數據庫判斷商標注冊申請人是否為商標代理機構。如未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的商標被初步審定或被核準注冊,任何人可以通過異議程序或商標注冊無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準商標注冊或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除代理服務之外的商標,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駁回決定是可以預見的常態化結果,而通過異議程序做出不予注冊決定,或者通過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則是較為個別、不太常見的商標審查審理結果,蓋因極大多數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應該會在受理階段得到規制解決,即不予受理,而個別的“漏網之魚”即便不慎受理了也應該會被及時駁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這僅僅是理論中的理想狀態。在商標審查審理實務中,無論是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還是未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均可能因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現商標代理機構主體資格沒有被及時有效識別出來進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標注冊程序的不良現象。而這些由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的商標一旦被初審或者被核準注冊,就面臨著如何阻擊、糾正的問題。
《說明》中的規定鼓勵民眾以異議程序或者商標注冊無效宣告程序的啟動予以“查漏補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說明》僅為商標局的一般規范性文件,效力較低,在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未明確賦予普通民眾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提起異議或者宣告無效程序之權利的情況下,有關程序的啟動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據硬傷的詰問。
就編織完整的規制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機制這一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一、商標異議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即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痹诋愖h理由中加入商標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實現任何人適用商標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對有關商標提異議的權利法定化。
二、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的修改可將商標代理機構禁止注冊條款增設為商標評審委員會主動援引的法條?!渡虡朔▽嵤l例》第52條第2款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和第16條第1款規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在學理上通常被稱為絕對禁止注冊事由,第16條第1款規定雖然在學理上視為相對禁止注冊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條款類似,均涉及到商標公共管理秩序、廣大消費者群體利益以及市場經濟競爭秩序等公益要素,體現了較為濃厚的社會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規制屬性。因此,存在該些事由而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予以駁回。
實務中不容否認的是,商標局對一件同時存在絕對拒絕注冊事由和相對拒絕事由的商標,可能因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僅以相對事由的法律規定予以駁回,一旦這樣的案件進入到駁回復審階段,商標評審委員會享有主動援引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和第16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駁回申請復審決定的權力,從而有力維護商標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從這個角度上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2款規定無疑是值得贊許的一項法律規范。但類似這樣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依職權主動援引作出復審決定的法律規定,應當進行適當的擴容。商標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禁止申請注冊除代理服務之外的商標”的規定,同樣是基于維護商標注冊管理秩序而設立,具有相當的公益色彩,完全應當將其納入商標評審委員會主動適用的法條范圍。
三、商標注冊無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標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即修改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边@既明確賦予了商標局直接宣告商標代理機構違規注冊的商標無效的職權,同樣也實現了任何人援引商標法第19條第4款規定申請宣告有關商標無效之權利的法定化、明確化和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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